2013/7/17 10:14
導語:深圳律師甘清洪去年11月21日在沃爾瑪營業(yè)網點購買了兩包杏仁:“鹽焗帶殼杏仁”和“鹽焗杏仁”,隨后他從新聞報道中了解到,這兩種產品根本不是杏仁,而是扁桃仁,于是他以嚴重誤導并欺詐消費者為由,將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,并索賠雙倍金額共計54元。
記者昨天獲悉,此案經深圳羅湖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,該案事實不足以證明被告銷售涉案商品構成欺詐行為,依法駁回甘清洪的訴訟請求。
沃爾瑪辯稱,其提供了權威部門的檢驗報告,證明本案商品是合格的,如果甘清洪說本案商品不是杏仁,應當出具權威部門的檢驗報告或其他權威證據(jù)。
羅湖法院經審理認為,甘清洪在購買涉案商品之時,國家關于杏仁所應遵循的行業(yè)標準尚未實施,而在實踐中,對于涉案商品名稱的使用存在爭議,部分學界亦曾使用“杏”來指扁桃或巴旦木。故不足以證明沃爾瑪存在“故意告知虛假情況”或“隱瞞真實情形”的情形。(程偉、羅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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